南京1070亩樱花游乐园寻求合作伙伴
| 招商项目 |2015-10-26
合伙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及地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乙双方以其名义享有50%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南京市樱花游乐园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以苗木基地的地租费、车辆运输费、苗木后期的日常维护工作等作为资金出资。乙方出资 万元,以苗木作为资金出资。双方各占共同投资苗圃地的50%的股份和权益。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甲方、乙方、双方作为共同投资人身份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提供苗木种植基地,负责土地前期的翻整,成为适合种植苗木的苗圃地。(费用由甲方支付,计入成本)
(2)甲方负责苗木的种植、施肥、管理、除草、打药、修剪、浇水等后期日常维护工作。(费用由甲方支付,计入成本)
(3)甲方负责苗木从产地运至苗圃地的运输费用。(费用由甲方支付,计入成本)
(4)乙方需负责提供甲乙双方协商后需要的苗木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所提供的苗木必须为优级品种,不得以残次品滥竽充数。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拒绝种植,就地遗弃。
(5)种植密度、规格、品种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6)双方协议决定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数量,按照当日的苗木市场行情计价入圃。以作为后期财务计算的参考数据。
(7)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为合作种植的苗木寻找销路。销售苗木的货款,(注:在扣除起苗、装车费用后),甲乙双方各享有50%的权益,任何一方不得赊欠苗木货款。
2.甲乙双方投资人有权相互检查各自所负责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当双方中一方不再参加公司日程事务的管理时,从事公司管理的一方有义务向不再参加公司管理的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乙双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某一方执行共同投资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协商后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第七条双方约定种植的苗圃地位置及面积见示意图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