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润胜诉案例】巧抓突破口,助当事人确认政府所作决定违法
| 招商动态 |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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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拆迁中,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再加上对于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的陌生,导致控诉无门,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具有一些历史渊源的公司,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更是难以寻找到案件的突破点,在自我维权的路上寸步难行。
代理律师:殷玉航律师
案情简介
**科技公司是位于南京秦淮的一家公司,2002年的时候,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红花办事处以招商引资与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使用期限为用于生产经营三十年。后经红花办事处同意,于2002年和2005年间陆续投资建设了办公楼、宿舍楼、厂房、仓库、冷库等建筑物,期间未有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直到2008年一场大雪压垮了一幢厂房屋顶,并于2008年修缮时,秦淮城管执法人员对**科技公司的修缮行为给予了10000元的处罚。2014年公司大门上被张贴了秦淮综合整治指挥部作出的《拆违通知书》,被告知其建于下坞营的10993平方米的建筑物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公司自行拆除。秦淮区人民政府在没有给**科技公司任何补偿的情形下,将其公司所有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科技公司认为自己的所有建筑物为合法的,土地的使用年限也没有到期,遂委托京润律师事务所将秦淮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办案掠影
办案一审阶段:巧借“法律不问过往之事”缘由,认定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
殷玉航律师在仔细了解案情以后,发现**科技公司的建筑物是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就已经建成,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在法律颁布以前实施的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而不适用新法的规定。同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很明显,对于**科技公司的建筑物,秦淮区的相关规划部门并没有及时对此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而由秦淮区人民政府的临时组建机构签发《拆违通知书》,很明显是违法的。在一审的庭审中,代理律师将这些意见向法官和被告做了详细的阐述,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并且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二审阶段:重整思路,以《通知书》不合法为由,撤销一审判决
《城乡规划法》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作出城建强制决定的法定职权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然而,案件中的《拆违通知书》是秦淮区政府作出的,这超越了法定的权限,同时**科技公司与秦淮区红花办事处订立了三十年的土地租赁协议,是通过招商引资而进驻过来的,其经营活动也是基于对秦淮区政府的信任,所以**科技公司的建筑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章建筑。二审法院充分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拆违通知书》缺乏职权依据和主要证明,而且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确认秦淮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违通知书》违法。
律师说法
“法无规定不可为”。对于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这是《城乡规划法》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政府不可越权作出行政行为。该案件中,**科技公司由于是招商引资进驻到秦淮区的公司,比较特殊。其违章建筑的拆除通知书是秦淮区政府亲自作出的,与法律相违背。由于本案的问题比较复杂,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专业知识和政府作出决定的法定程序,决定了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够承办此类案件。如果因为建筑物被拆迁而又控诉无门,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委托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迅速抓住案件中的违法点,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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