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平企业遭遇“强拆”的维权路
| 招商动态 |2016-06-21
案件回放
南京天康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公司)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下坞营128号。2002年,天康公司同红花街道政府以招商引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予以承租,后天康公司征得红花街道政府同意,于2002年~ 2005年陆续投资建设了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建筑物近1.1万平方米左右,期间未有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2008年,天康公司对已建房屋进行修缮,秦淮区城管对天康公司给予了1万元的处罚。
2014年8月,南京市即将举办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为提升城市形象,秦淮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综合整治指挥部,恰逢天康公司在道路绿化区域范围内。
2014年5月6日,秦淮综合整治指挥部下发了《拆违通知书》,告知天康公司10年前建于秦淮区下坞营128号的面积近1.1万平方米的建筑物,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天康公司自行拆除。
2014年5月22日,天康公司办公室及经营厂房被强制拆除。
办案经过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天康公司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殷玉航律师承办该案。经代理律师分析,认为该案件至少要分两步走,第一步首先确认《拆违通知书》违法,第二步再确认强拆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天康公司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随后天康公司一纸诉状将设立综合整治指挥部的秦淮区人民政府推向了被告席。
一审开庭过程中,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即被告不具备认定违法建设的职权;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导致建筑物确系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必然导致要拆除;拆违通知书将涉案房屋认定违法建设,其实质内容具有可诉性;涉案通知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观点。上述观点均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秦淮区政府在庭审中被驳斥的无言以对。开庭后不久,南京市中级人民判定秦淮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天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如此判决结果,天康公司向律师征求意见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江苏高院以案件重大,疑难,需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等原因,暂停对该案件的审理并不计算审限,从而将此案束之高阁。为解决眼前困境,天康公司将上述情况反馈给律师,律师经深思熟虑后,拟定《法律意见书》明确“暂停计算审限”无法律依据;“暂停计算审限”不符合“不计入审限”的法定理由;该案件不适用行政诉讼的中止及延期规定;对该案件暂停亦不符合江苏高法自身制定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中止、延长、延期、暂停计算审限的有关规定》。
收获喜果
在此情况下,江苏高法又重新启动了庭审程序。2015年7月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认为,秦淮综治指挥部作出《拆违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且未遵循法定程序。天康公司投资建设的行为应当视为其基于对秦淮区政府的信任而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故涉案建筑物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同时,截止作出《拆违通知书》之时,天康公司对涉案土地的租赁使用权并未到期,秦淮区政府在未对天康公司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形下,单方作出拆除涉案建筑的决定,同时收回涉案土地,侵害了天康公司的合法权利。纵观判决书,律师的意见几乎全部被江苏高院采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拆违通知书》违法。
秦淮综治指挥部作为秦淮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作出的《拆违通知书》被确认违法,为天康公司后续进行的强拆、赔偿之诉扫清了障碍,为天康公司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份沉甸甸的胜诉判决,在殷玉航律师忙碌的身影后增加了一抹靓丽的色彩!
自执业以来,恪守理念,注重办案细节,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寻求最佳解决方案,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赏。曾代理数百起民商、合同、公司、刑事案件,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现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房地产等领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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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玉航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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